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