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