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