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