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