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