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