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