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