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五节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帮教 第五十八条 监狱在罪犯服刑期满或者假释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提高其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第五十九条 罪犯服刑期满或者被赦免后,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与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做好人员衔接。 第六十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教育引导,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十二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