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应当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疑难、复杂、重大的,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