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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以及社区矫正… 第四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自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罪犯改造情况,并… 第四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监狱管理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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