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