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监狱转递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

罪犯实名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关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