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狱安全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工作体系。监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在监狱反恐防暴、押解罪犯、疾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协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