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欺压其他罪犯的; 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