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被引用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