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