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