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十五节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鉴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下列鉴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调查人员应当明确提出要求鉴定事项,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 第一百七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记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 第一百七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 第一百八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