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鉴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五节 鉴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签名,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记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 监察机关对于法庭审理中依法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予以协调。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