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