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五条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责令候查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责令候查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责令候查通知书》上签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