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四条 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责令候查人员宣布《责令候查决定书》,出示《被责令候查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由被责令候查人员签名、捺指印,要求其遵守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被责令候查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监察机关将其他监察强制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自向被责令候查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