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令候查应当由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执行。

执行责令候查的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考察被责令候查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审批被责令候查人员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以下统称所居住的市、县)的申请;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及时制止或者纠正;

会同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家属等对被责令候查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