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七节 责令候查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令候查应当由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执行。 执行责令候查的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考察被责令候查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审批被责令候查人员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以下统称所居住的市、县)的申请;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及时制止或者纠正; 会同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家属等对被责令候查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