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八节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八节 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搜查时,应当要求在场人员予以配合,不得进行阻碍。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依法制止。对阻碍搜查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搜查措施函》,列明提请协助的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一十七条 搜查时,应当避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适宜在搜查现场的人在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搜查过程中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按照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