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