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八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