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九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六节 留置 第九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