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