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