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