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