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