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