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