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