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