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