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证书持有人名称; 证书序列号; 证书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