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证书持有人名称;

证书序列号;

证书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