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