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