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
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