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清单》所列的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扩散的危险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