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