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百八十六条
第七百八十六条 国家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依法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依法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