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监测规范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遵守有关监测规范。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