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六十四条 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编制区域规划,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协同发展。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