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