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六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